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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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产假178天细则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难产产假: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流产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重庆市产假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即98天+80天=178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重庆产假我国法规 正常生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在我国法规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法律分析】:产假新规定文件:正常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呆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年重庆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标准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30条的文件规定:可以把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划分为3类。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3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单位不给休10天育儿假违法吗

法律主观:违法的。 单位不执行育儿假的规定,可以去劳动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我国最新的规定,请育儿假的,工作时间至少比原来缩短1/5。

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产假,产假一般为98天,其中有15天产前休息假和83天产后休息假;同时,女职工还有额外的带薪育儿假,可根据公司政策和员工需求自行安排,一般不超过1年。

如果当地是10天育儿假,则单位不给修10天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累计10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所以,育儿假与公休假属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包含关系,不与公休假抵扣。

重庆超生罚款标准

1、重庆违反规定超生的,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一)重庆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公务员超生处分规定》提到公务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4、关于三胎罚款的问题,其实各个省的征收标准是不同的,不过超生的处罚标准在各个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会明确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早颁布时间

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5、重庆市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新条例中,重点对生育假期、独生子女父母待遇、计划生育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了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延长了产假天数。

2000年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生育处理。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一条根据《XX市计划生育条例》及《XX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人员)。 第三条对响应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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