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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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工资的法律规定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拖欠劳动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法中关于拖欠工资的规定有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1、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法律主观:对农民工 工资 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主要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 农民工 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办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因此,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资权益。

2、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8年9月颁布的一部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开立专门的工资支付账户,并对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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