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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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规,经浙江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浙江省哺乳假规定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5、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产假,领生育津贴。

6、法律主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2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枣孙掘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派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3、难产产假的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难产产假的一般规定是: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也就是说,难产的产假比正常产假要多出15天。

4、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5、保护条例(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具体如下: 孕期保护: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后,应当进行调整工作或者适当减轻劳动强度,不得从事对胎儿危害的作业。同时,女职工因怀孕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产假、医疗保障等权利。

2、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动防护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劳动法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法律主观:劳动法 对女性特殊保护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禁止安排 女职工 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法律客观:《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到六十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对女职工以下特殊保护劳动法中对于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包括:(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法律保护?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受保护的权益是非常多的,包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教师休产假分别按教师休产假规定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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